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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行業信息了解到,近日,廣東新規出臺實施廠區VOCs《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為強化揮發性有機物(VOCs)綜合治理,嚴格落實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切實減少VOCs排放,促進空氣質量持續改善,根據生態環境部、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 37822-2019)等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實施廠區內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監控要求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省內涉及VOCs無組織排放的新建企業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現有企業自2021年10月8日起,全面執行《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附錄A“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監控要求”。
二、企業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執行特別排放限值。
三、如新制(修)訂標準或發布標準修改單有關規定嚴于《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附錄A“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監控要求”的,按照更嚴格標準要求執行。
四、本通告所指現有企業、新建企業的定義,按照《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相關術語和定義執行。
本通告自2021年7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VOCs的有組織排放和無組織排放有什么區別?
1.有組織排放,即大氣污染物經過排氣筒有規律的集中排放。以這種形式排放的廢氣幾乎都是工業生產產生的廢氣,經過處理后排放濃度低,并向高空排放,擴散相對較容易。
2.無組織排放是指在生產過程中無密閉設備或密封措施不完善而泄露,廢氣不經過排氣筒或煙囪,污染物向環境直接排出,或從露天作業場所、廢物堆放場所等擴散出來。無組織排放是VOCs進入大氣環境的重要途徑,無組織排放的廢氣日積月累,對環境的危害不容忽視,其排放源高度低,污染面積集中,呈地面彌漫狀,持續時間長,危害大。
因此目前廠區vocs有組織排放可以通過廢氣處理裝置減少對環境的污染,而無組織排放由于污染物種類多、排放點廣、難以量化和處理等特點,并且影響無組織排放的工藝因素和環境因素較多,使其排放量、排放規律等都不易確定,故對其進行監測、評價和控制都比較困難,是VOCs控制需要解決的難點之一。
SGA-501系列VOCs氣體檢測儀是深國安(股票代碼:681434)運用十多年技術經驗,自主研發生產的一款功能強悍、外觀新穎、品質卓越的工業級VOCs氣體檢測儀表;實時在線監測,超標自動聲光報警,還可通過內置繼電器自動聯動設備,排除險情。